2020年7月28日,中新科农收到了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关于盗用中新科农敌草快水剂登记证案件的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候某强(男,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4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艳(女,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二部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强、王某艳犯非法经营罪,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侯某强与其妻子王某艳冒用山东中新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敌草快水剂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在其租赁的房屋内,用国家限制买卖的农药百草枯勾兑水之作称“小锄头”牌敌草快,先后三次销售到新疆市场,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1450元、20000元、87000元,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农林牧局认定,小锄头成分20%敌草快为假农药。经山东省农药科学研究院产品检测中心检测,小锄头牌敌草快水剂中,敌草快质量分数为0%,百草枯质量分数8%。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强、王某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侯某强、王某艳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销售农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作案工具鹿邑县公安局扣押的白色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豫PSQ133)车钥匙一把、赃款人民币66385元予以没收,脏物物品农药“小锄头”敌草快600件、乙烯利水剂293箱予以销毁,上述物品由扣押机关鹿邑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四、鹿邑县公安局扣押的其他物品由鹿邑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因为犯罪分子造假,假冒的20%敌草快水剂在2018年度农药监督抽查中被抽中检查并被报告为不合格产品,很多不明真相的人误以为如上被抽检的不合格敌草快水剂是中新科农生产。甚至有部分媒体曲解宣传,发布了像《曝光!500多农药产品被查出不合格!多家制假售假企业上黑榜!》这样的文章,并被多家不明真相的媒体转载。尽管我司于2019年3月9日紧急发布了《关于盗用中新科农20%敌草快水剂登记证件的严正声明》,然而,收效甚微,仍有不明真伪的人认为抽检的敌草快产品是我司生产。
如今,造假犯罪分子被逮捕归案并被绳之以法,中新科农恢复了清白、挽回了声誉。在此,山东中新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各级政府的支持表示真诚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