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45号公告要求,2016年7月1日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为落实公告要求,妥善处理百草枯水剂退市后的善后工作,2016年7月6日,中国百草枯生产企业产品管理和社会责任关怀工作组在北京化工大厦9楼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会议室召开组长会议,提出如下处理措施建议:
一、妥善处理库存产品
农业部、工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1745号联合公告未对退市产品处理做出安排,国内各地行政处理方法不一,会议形成建议认为:7月1日后仍未销售的市场库存百草枯水剂产品,原渠道退回生产企业,谁生产谁负责处理。批发商负责将分销商、零售商的库存产品集中,生产企业负责将集中的产品运回本厂。鉴于农药无害化处理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在没有处理条件和处理经验的地区,不建议就地封存或销毁处理,以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意外伤害风险。同时各地运输管理部门应为企业召回产品和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二、准确理解百草枯毒性问题
最近,多地基层执法部门,将百草枯按“剧毒农药”对待,给市场库存水剂产品召回和百草枯其他剂型的正常运输、销售带来不便,也给公众和社会舆论造成误导。农业部办公厅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纪要提出的“将百草枯毒性级别修订为剧毒”,只是一个会议纪要,没有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目前农业部正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尚未形成法律文件,百草枯产品毒性仍以农药登记证登记毒性级别为准,有关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应该准确理解和对待。
三、加强母药生产与销售管理
1745号公告保留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水剂专供出口登记和母药出口生产,为了从源头控制国内水剂生产和使用,建议:1、母药生产企业不要将百草枯母药销售给国内制剂企业。2、现有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不得再扩大母药生产规模。3、现有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不得随意转让百草枯母药生产资质。